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古丈县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包括城市出租车经营权和城市公交车特许经营权两种。
二、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属社会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转租或倒卖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擅自转让、转租或倒卖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属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三、对擅自转让、转租或倒卖出租车客运经营权的,将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城市公共客运公司要切实履行管理服务职责;要加强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要正确引导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诚信经营、合法经营、不造谣、不传谣;私自买卖公共客运车辆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得签订经营合同。
五、凡擅自转让、转租或倒卖经营权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六、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 0743--4722631
古丈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1日
责编:鲁娣
来源:古丈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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